佛山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成立佛山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下稱協會)。英文名為:TAIWANESE?INVESTOR’S ASSOCIATION OF FOSHAN。協會依照《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運作。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佛山市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令、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兩岸經濟交流和友好合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協會受佛山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局主管單位、佛山市民政局社團管理機關(以下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社會住所為廣東省佛山市市東下路18號2座305室。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1、溝通本市台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2、幫助會員、台商瞭解大陸有關政策、法規、法令,教育、引導會員、台商守法經營,遵守社會和工商道德。以各種方式向會員、台商傳遞經濟、法律資訊,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3、協助會員解決在企業籌辦、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擾。
4、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法規為依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組織會員進行工商考察、行業交流、聯誼交友、觀光旅遊、文娛體育等有益活動。促進當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6、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體。
第八條 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必須是本企業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廠長。凡在佛山市的“三資”企業(獨資、合資、合作),“三來一補”企業(來料加工、來樣製造、來件裝配、補償貿易),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者,均可申請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是在登記註冊地台資企業從業的臺灣同胞以本人名義加入的會員,以及台資企業協會註冊地位協會服務的有關人員以適當名義加入的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每個會員企業在本協會均有一票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3、要求協會協助解決本企業在經營中所遇到的困難。
4、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遵守社會道德。
2、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聲譽。
3、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宣傳協會的宗旨,介紹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加入協會。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對於積極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海峽兩岸友好往來、經濟合作有顯著成績,對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貢獻較大的會員,由本會推薦給予表彰,或給予適當的榮譽、獎勵。對損害本會聲譽,或嚴重違法亂紀者,酌情分別給予教育、幫助、批評、除名或開除會籍。除名和開除會籍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申請參加或退出協會,均需按規定辦理手續。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寫入會登記表一份,交本會各區台商聯誼會(協會)討論同意,並發給“批准入會通知書”方為本會會員。如退出協會,須向各區台商聯誼會(協會)發出退會申明一份,從退會申明發出之日起,即視為退出本會。會員退會,會費不予退還。會員在規定期限內不繳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順德台商協會以團體會員的形式參與佛山市台商協會活動。
第四章 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如遇到特殊情況則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會議和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召開時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才能舉行。會員人數以在舉行會員大會前以章程的規定和理事會要求期限內已繳交各項費用者來計算。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選舉和罷免協會的理、監事、
2、修改協會章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5、審議協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及有關理監事選舉與罷免程式、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按理、監事選舉程式及辦法經各區聯誼會、協會推薦提名並經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從理事中推選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推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並保留副會長一席聘請當地台辦主任或副主任擔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次。
順德台商協會作為團體會員可派出若干人擔任協會的理監事,參與協會會長、副會長的整個安排。
第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本協會的領導機構,行使會員大會授予的職權,它的任務是:
1、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根據協會的任務,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管理本會的經費。
4、聘請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聘請本會工作人員。
5、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6、執行、解釋本協會的章程。
7、提案修訂本協會章程。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亦可視情況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要有半數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出席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秘書長、財務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及財務編列和控制。秘書長、財務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免,秘書長可不作為理事。
第十九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按理監事選舉程式及辦法,由各聯誼會推薦提名並經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任期兩年,只能連任一次。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得與理事會合併召開。理事會職責是:
1、協會一起會務之監督。
2、協會財務收支之審查。
3、對協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4、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條 為工作方便,協會在禪城、南海、三水、高明區設立台商聯誼會,作為經民政部門批准協會內部的下設機構,在協會領導和當地台辦的指導下,協助做好當地會員的工作。區聯誼會理事任期與市協會同步,每屆兩年,其交接儀式在協會換屆前一個月完成。區聯誼會可自行發展會員,所發展的會員即是協會會員,並把發展新會員有關資料報協會。
第二十一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佛山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為下列:會員會費、贊助、捐贈和其他收入。其中各區理監事對總會的贊助由理監事本人支付,不在各區聯誼會(協會)會費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會費分入會費和常年費兩項。入會費一次性計收,每個會員企業為人民幣2000元;常年費以年度計收,每個會員企業每年為人民幣3000元(不足六個月的折半收取,達到六個月的全額收取)
會費由區聯誼會收取。區聯誼會按照章程規定收取的會費,除入會費50%、年費70%留聯誼會作活動經費外,餘下入會費的50%(新入會會員)和常年費的30%於每年的6月份、11月份兩次上繳協會。如到11月底,聯誼會尚未收齊所有會員常年費,則由聯誼會從留成會費中先墊交應上繳會費。
順德台商協會作為團體會員,其會費以贊助款的形式繳交。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由常務理事會制訂。財務狀況由財務長每月向會長,每季度向理監事會報告一次。並于每年年會向全體會員作年終結算報告。本會之一切收入,支出都受理監事會和會員大會的監督和審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為更好發揮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會員的積極性,個別會員代表,本人願意,由會長或有關理事提名,經理監事會研究同意,也可成為協會的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協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2003年12月20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在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如需要修改或增刪,由理事會提案,並提請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