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6-11-04 来源: 关注:296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定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试制和检测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四)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制定了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九)企业在从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的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请认定通知。
(二)企业填写申请材料报送至其所在区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材料包括《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区财政(税)局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请企业。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自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4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评价材料包括《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4)和《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依据《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4项指标中任何1项或几项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报送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录入征信体系,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以书面和网络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1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前必须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扶持资金,鼓励企业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通过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选取成绩突出的在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已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优先申请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待遇,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指派联络人,及时报告企业技术中心重大事项,接收和传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管理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如规模、技术等。
(三)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二)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五)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及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七)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附件2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制造业)


四、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一)制造业。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
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创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数。
34.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6.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吨标准煤。(以企业主导产品单耗在行业中排名情况为主要考察指标)
(二)信息服务业。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总额-其他业务收入。
2.研发20人/月以上项目数指项目研究开发期间平均每月投入人数在20人以上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3.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与通过本行业专业认证人数:其中通过本行业专业认证人数指技术中心中通过信息服务行业相关的专业认证(如微软网络工程师、思科认证、Java认证等)的人员数量。
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版权登记数:其中软件著作权数、版权登记数指企业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登记数的总和。
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与软件著作权数和版权登记数:其中软件著作权数和版权登记数指企业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登记数的总和。
6.获国家、省信息服务类奖项数指报告年度,企业所获的国家级和省级信息服务类奖项总数目。
其他指标请参照制造业指标解释
附件3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4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
佛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